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如何界定
一、合伙企業合伙人可能在國稅局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08]159號文明確了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因此,即便合伙企業本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但如果其合伙人按照規定屬于國稅局管轄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則該合伙人也應當在國稅局就其分自合伙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以主體稅種劃分企業所得稅管轄。即: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并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同時規定,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三、企業新辦標準等仍沿用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中明確,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同時規定,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即還要依照財稅〔2006〕1號、國稅發[2006]103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對是否屬于新增企業進行界定。

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相關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三)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如何界定的相關解讀如上,學習企業所得稅法,要顧及的東西不少,有些學員還沒開始學習呢,就已經打退堂鼓了,知識體量大,不代表就不能學習好,關鍵還是要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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