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下所得稅費用的核算

2019-09-12 16:4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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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下所得稅費用的核算,有兩方面需要考慮,如果只考慮理論層面,那就是一些干巴巴的政策依據,如果是實務性質,那就是另一個樣子了,這需進行所得稅視同銷售,又有必要視同銷售的支出看是否能稅前扣除,

視同銷售下所得稅費用的核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視同銷售下所得稅費用的核算

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的轉出

視同銷售

是一個稅收概念而非會計銷售,指未對外銷售,一般沒有直接的現金流入,但是確實發生了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在稅法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涉及的是主體納稅義務的發生和當期銷項稅額的計算)

進項稅額轉出

當期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如果事先未確定將用于生產經營,其進項稅額會在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但是已經抵扣進項稅的情形或發生的非正常損失,則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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