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沒計提的工資能否作為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企業工資、薪金的扣除時間為實際發放的納稅年度.因此,如果企業計提了職工的工資,當年沒有實際發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實際發放年度申報扣除.如果企業當年計提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實際發放的,可以在計提當年計算扣除.
年前計提工資年后支付能否稅前扣除?
可以扣除的,當期發生的費用應當期入帳,但你們要保證費用的真實性.
地稅發[2009]51號文件規定:1、關于跨年支付、繳納的有關費用扣除問題
企業由于資金困難等原因年內預提未支付,在匯算清繳期內(次年5月底前)實際支付的工資(包括年終績效考核獎金)、上繳的工會經費和"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預提費用計入的費用能稅前扣除嗎?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預先提取、實際也已經發生或肯定會發生,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均取消了預提費用會計科目,但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仍在使用該科目,如果使用《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出現確實需要預提的費用,則應通過"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預計負債"等科目核算.預提費用一般是以企業某一具體或偶發性業務為多,其特點是收益和預提先同期發生,費用支付在后,支付期一般較明確且期限不長(如與對方有約定),一事一提.
但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并沒有直接、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所以,對企業預提的費用只要能夠符合稅法規定稅前扣除的一般原則,就應該可以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又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見,只要符合實際發生(真實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與取得收入有關(即相關性原則)及合理性原則的預提費用均應該可以列入稅前扣除.但是,日常實務中對企業年末仍有余額的預提費用,各地稅務機關的認識和態度往往不一,多數地區的稅務機關采取了從嚴從緊的政策,如往往以企業沒有實際支付、費用金額沒有確定、未取得合法報銷憑證等情況為由,規定對企業已提取但年末仍未付出的預提費用在匯算清繳時一律納稅調整,但也有一些地區的稅務機關視預提費用的具體情況,在分析判斷后決定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如根據費用是否已實際發生,是否在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相關發票,或在次年匯算清繳前是否已實際支付等情況進行判斷.
總之,實務中對預提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及如何扣除的理解和執行都較為混亂,不僅常常讓企業無所適從,而且也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涉稅風險.
從文中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年末沒計提的工資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保證費用的真實性,這些是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但是以實際發放為準.此外文中還對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進行了分析,希望這些在你處理類似問題時都能有幫助,更多相關知識,請繼續關注會計學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