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企業出口設備有關增值稅如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第(三)點規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第(六)點規定,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舊設備出口是否征稅
要看你的具體設備屬于什么行業的了,國家對有些東西是禁止出口的,不同種類的東西出口的待遇是不一樣的。
籠統的說,出口東西一般是不交增值稅的,也就是說,出口的東西必須在出口前把流通環節中交納的增值稅退還給納稅人,讓出口產品在國際上有一個公平的竟爭平臺(所有銷售到國外的東西都是免稅的,在進入他國時要在他國交納增值稅,所以,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出口產品是退稅的,這樣也符合增值稅誰消費誰繳稅的本意)。
就你所述“舊設備”這三個字來看,這個東西在你們公司應該是“固定資產”類,而不是“商品”,是嗎?如果是固定資產的話,就算你不出口,在國內銷售,如果你的銷售價格沒有超過進價,那也是不交稅的。
商貿企業出口設備有關增值稅如何規定為會計學堂整理,從營改增試點,到全面實施,這是一個進步,也是必然的,外貿出口設備的繳稅情況,大家身在其中,可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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