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險保費稅前扣除是怎么回事?
財企[2006]478號文件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在該文件下發后,財政部又下發了《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該文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的具體要求處理,在所有者權益‘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列報,不再作為負債列示。”而《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規定,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安全費用等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所以,按照繆慧頻副司長的解答,自2008年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后,按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根據上述條款,此類保險費的稅前扣除似乎并無太大爭議,細究起來則會發現,對于特殊工種具體范圍、人身安全保險種類等問題,由于政策原因導致實務操作中存在較大爭議。
稅前扣除的保險有哪些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但以下兩種商業保險可以扣除: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
對于上述可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的范圍,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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