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先銷售再回購的會計分錄

2018-10-25 17: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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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回購的含義就是現賣后買,為何要這樣,其實就是時間的差值,利用銷售獲得資金用于市場活動,然后回購,期間的差價就是購買方獲得收益,以下咱們說說產品先銷售再回購的會計分錄,不懂,讀讀就知道了。

產品先銷售再回購的會計分錄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一收入》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在售后回購交易方式下,對于銷售方而言,其交易行為屬于融資性質。由于銷售與回購是以一攬子方式通過簽訂回購協議進行的,因此可以將銷售與回購看做是一筆交易。回購價與銷售價的差額本質上屬于融資費用,支村的回購價格應視同償還借款,因此銷售方銷售商品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將其作為回購價的調整計入其他應付款,并在回購期限內平均攤銷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和其他應付款,在回購商品最終對外銷售時確認一次收入。

發出商品時: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銷售原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借:發出商品貸:庫存商品回購價格大于銷售原價時,其差額應在發出至回購這一期間分攤計入財務費用。每月計提時分錄:借:財務費用貸:其他應付款回購時借:庫存商品貸:發出商品借:其他應付款應交水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

產品先銷售再回購的會計分錄

視情況而定,可以記為負債、財務費用或者購進商品處理。

三種不同情況的處理

售后回購是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一般有3種情況:賣方在銷售商品后的一定時間內必須回購;賣方有回購選擇權;買方有要求賣方回購的選擇權。售后回購是否確認收入,應視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及是否放棄對商品的控制而定。

第一,賣方在銷售商品后的一定時間內必須回購。

若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表明該商品因增值而獲得的收益歸買方所有,因貶值而遭受的損失也由買方承擔,但賣方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買方無權對該商品進行處置。

若回購價已在合同中訂明,表明商品價格變動產生的風險和報酬均歸賣方所有,與買方無關,賣方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無論是哪種情況,賣方均對售出商品實施控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這種銷售回購本質上不是銷售,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應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此項業務。

售價與回購價之間的差價視為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購業務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因此,商品售出時需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回購時需計算進項稅額。

第二,買方有要求賣方回購的選擇權。

買方選擇權回購是指購買方將商品買回后,有權在一定時期內要求銷售方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商品購回。對于買方選擇權回購,賣方應根據買方行使該權利的條件以及商品的市場價格等因素,綜合判斷買方是否會行使該權利。

當商品的市場價格高于合同規定的回購價時,買方一般不會要求賣方回購,反之則可能要求賣方回購。賣方應對買方是否會要求回購做出判斷,比照上述“賣方選擇權回購”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賣方有回購選擇權。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應具體分析每項交易的實質,根據行使選擇權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與否,確定是否作為銷售收入核算。

在存在回購選擇權的情況下,若賣方回購的可能性在50%以上,則可認為賣方很可能回購商品,應視同融資協議,比照上述會計處理進行核算。若賣方回購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購的可能性不大,則賣方可在商品售出時確認銷售。

如果合同規定回購價格按照回購日的市場價格確定,賣方一般不會回購。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已轉移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以及放棄對商品的控制,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

根據穩健性原則,可在回購選擇權期滿時確認銷售收入,其會計處理與一般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相同。賣方是否行使回購選擇權,根據回購時的具體情況而定。當回購日商品的市場價格高于合同規定的回購價格時,賣方一般會回購;否則,一般不會回購。

產品先銷售再回購的會計分錄為會計學堂整理,雖然有三類情況,但是實際上,大家要處理的只有一種,這不難的,只要找對了口子,這是很容易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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