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關聯企業研發怎樣加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119號文”)施行后,委托關聯企業研發按80%加計扣除的基數是什么,引發一定爭議。
119號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這里的“費用實際發生額”引發爭議,若雙方為非關聯企業,則按照委托方實際支付的研發費用作為80%的基數,沒有爭議。但若雙方為關聯企業,由于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因此,“費用實際發生額”是否為受托方的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這里的“研發活動發生費用”似乎也有同樣的歧義,那么,到底應當如何理解。

從實際操作來看。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被119號文廢止)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要求委托研發的受托方一律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但是,征管實踐中發現,少有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填寫是真實的。這是因為委托方支付的研發費用中既包括受托方的研發支出,也包括受托方的利潤,受托方的利潤不應享受加計扣除,但受托研發利潤屬于受托方的商業機密,受托方怎么可能如實告知委托方,而委托方又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最后風險全在委托方,導致很多委托方不敢加計扣除。因此,119號文不再要求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且委托研發只能按照80%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 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中,所稱的“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舉例說明如下:
例:A、B均為境內居民企業,A企業2017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委托關聯企業研發怎樣加計扣除為會計學堂整理,高新企業搞研發的方式有不少,委托研發也是優勢資源的使用策略,本文講述委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歡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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