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取得政府補償款怎么征稅
本案涉及企業為一家公路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
該公司1996年成立,注冊資本7340萬元,投資總額22000萬元,投資方為香港L公司和平頂山公司,雙方各占50%的股權,經營范圍為國道311線某段的經營權,約定經營期限為1997年1月6日~2020年1月5日。
2012年12月,B縣政府按照上級規定,與D公司簽訂協議,以政府收回的形式,提前終止了D公司對國道311線某段的經營權。按照《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B縣政府決定向D公司支付提前撤站的財政補償金,合計3347.8萬元。雙方約定,有關款項分3年平均支付,在2013年~2015年期間,每年的1月31日前為款項支付時間。D公司與香港L公司約定,補償款全部到賬后,一次性全部支付給外資方。
爭執:這項補償款要不要繳稅
已經形成的事實是,有關款項是B縣政府因提前收回D公司的公路經營權而對D公司給予的補償,協議是縣政府和D公司簽訂的,但是補償款專屬于香港L公司。有交易就涉及稅收問題,那么這項補償款如何進行稅務處理?這個問題引發了激烈的爭議,不僅稅企之間意見不同,就是在稅務機關內部也觀點不一。
稅務人員觀點
處理該案的稅務人員不同意企業的觀點,但他們內部對此問題的意見也不一致,主要有兩種態度。
一些人認為,該項補償款屬于向外資方分配的利潤,應按股息紅利依法征收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由D公司代扣代繳。因為該項補償款雖然是以股東投資總額為基數計算的,但該算法只是雙方協商的計算方法而已,其實質是對D公司未來7年經營收益的補償,只不過對中資方和外資方運用了不同的補償方法。

補償協議約定,因中方母公司性質為國有,不再給予現金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款是對外方母公司的補償,計算方法是“先剔除中方國有投資所占的經營權權益部分,僅對外方母公司的經營權權益部分進行財政補償”。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外方股東作為我國的非居民企業,應就該項所得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另一些人則認為,該項補償屬于股權轉讓,因沒有轉讓所得,所以應不征稅。政府給予補償款,實質是購買了外方的股權,對香港L公司來說,就是股權轉讓收入?!秶叶悇湛偩株P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對照來看,香港L公司獲得的這項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其在D公司的注冊資本份額,形成了轉讓虧損,所以不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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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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