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性投資業務有關的企業所得稅怎么處理?

2018-11-01 10: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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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項創新投資業務,不少企業是有運用過混合性投資業務,以下為混合性投資業務有關的企業所得稅怎么處理相關的內容,看看有關的稅務政策,看看稅務處理的實際操作,你總有所得。

混合性投資業務有關的企業所得稅怎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企業投資優先股獲得的股息,有效、紅利等投資收益,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

但是優先股的股息稅務處理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規定,其股息不能在發行企業的所得稅前扣除,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現就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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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混合性投資業務有關的企業所得稅怎么處理為會計學堂整理,實際的操作都要有所依據,而不是自己想怎樣就怎樣的,這樣有規矩可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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