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價形成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免稅?

2018-11-01 10:5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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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價形成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免稅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在實務中,以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情況很普遍,而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征免稅的問題上,尤以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征免所得稅的爭議最大。筆者認為,對以資本和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股本的稅收征免,應根據投資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資企業類型的差異來區分。

企業投資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作為企業投資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被投資企業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企業投資者在獲得轉增股本時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無需像取得其他權益性投資收益那樣辦理免稅備案。由于稅法同時規定不能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因此在以后轉讓或處置股權時,也不得扣除轉讓增值的部分,同時,再轉讓時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溢價形成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免稅

1.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簡稱“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轉增的股本,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而繼續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個人取得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分期5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從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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