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預收款怎么繳增值稅
財稅〔2017〕58號:“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取得預收款后在哪兒預繳增值稅
1.同一地級行政區內的跨縣(市、區)異地業務
自2017年5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明確,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再適用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政策。根據我國現行行政區域劃分的基本標準,地級行政區一般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因此,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開展的異地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不再就地預繳增值稅,而是與發生在結果所在地的建筑服務一樣處理。
2.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跨地級行政區范圍的異地業務
營改增后,17號公告第二條第二款明確,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發生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目前,直轄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重慶市;計劃單列市有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因此,對這九個行政區域內提供跨地級行政區域的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是否在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由相應主管稅務機關決定。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規定區域之外的其他省、自治區提供跨地級行政區的建筑服務以及跨省、市、自治區提供的建筑服務,需要在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3.未納入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范圍的異地業務
如前所述,對于雖然不在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但屬于提供跨縣(市、區)的異地建筑服務項目,并不是全部需要在服務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未納入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范圍的,主要包括:一是同一地級行政區內的異地建筑服務;二是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決定不予就地預繳的當地跨地級行政區域的異地建筑服務。對于這類異地建筑服務,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按照現行規定無須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取得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即也需要預繳增值稅,區別僅僅在于預繳地的不同。
建筑服務預收款怎么繳增值稅為會計學堂整理,除了這問題讓一些新人頭疼,有些朋友連是否需要預繳稅款都不清楚,原因全在沒有解讀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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