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產品未簽訂代銷協議的稅務怎么處理?

2018-11-06 16:3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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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貨物在稅務處理增值稅、印花稅方面是有些特殊的,如果連代銷協議也沒有簽訂呢,這類情況也是有的,作為熟人,彼此之間有一定的聯系,這類情況就比較多,以下為代銷產品未簽訂代銷協議的稅務怎么處理相關的內容。

代銷產品未簽訂代銷協議的稅務怎么處理

代銷關系的確立必須簽訂代銷協議,未簽訂代銷協議應按照正常銷售行為進行涉稅處理,包括代銷產品的退回等。

此外,在確定為代銷關系的前提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或者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不管是企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或者企業銷售他人交付代銷的貨物,均視同銷售,應該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代銷產品未簽訂代銷協議的稅務怎么處理

稅法關于代銷貨物行為的相關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委托代銷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企業委托代銷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明顯變化,不再僅以是否收到代銷清單為標志。即使未收到代銷清單但收到貨款或發出代銷商品達360天的同樣要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計算委托代銷貨物增值稅時必須注意最新政策的規定。

委托代銷主要有視同買斷、支付手續費兩種方式。

(一)視同買斷方式。視同買斷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由于這種銷售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視同買斷方式稅務處理的關鍵在于將該業務分解為委托方銷售商品及受托方購進商品兩筆業務。作為一般購銷處理,只對購銷業務征收增值稅。

(二)收取手續費的稅務處理。收取手續費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方來說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其特點是:受托方通常應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不得自行改變售價。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按協議售價反映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然后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銷手續費。受托方代銷商品也作為應稅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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