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新企業啟用資金賬簿怎么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其資金賬簿印花稅適用以下政策: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文件中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文件中的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資金帳簿的印花稅每年都按萬分之五交嗎
1、公司成立建賬時,記載資金的帳簿要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萬分之五交納印花稅。
2、應繳印花稅=10000萬*0.05%=5萬元。
3、以后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沒有變動時,不用再交印花稅。
4、只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時,再按增加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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