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計稅基礎
(一)自行研發項目對當期所得稅的影響。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對利潤總額進行納稅調減:調減的金額分別是“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支出金額50%,“累計攤銷”科目攤銷金額的50%,從而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
(二)自行研發形成無形資產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
1、自行研發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與按照會計準則初始確認的成本是一致的。
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發支出,在形成無形資產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成本和計稅基礎是不同的。會計準則確定的成本為研發過程中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而稅法確定的計稅基礎則是在會計入賬價值的基礎上加計50%.即享受稅收優惠的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為賬面價值的1.5倍。
2、自行研發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對于自行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后續計量中,如果是由于攤銷或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為暫時性差異的金額與適用稅率的乘積。
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當達到預定用途時,即從“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轉入“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形成了差異。但由于此事項不是企業合并,并且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雖然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也不得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會計期末研發尚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核算,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列入的項目為“開發支出”而不是“無形資產”。對于“開發支出”項目來說,其形成無形資產尚存在不確定性因素。“開發支出”列入了資產負債表,在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時,應就“開發支出”項目來確定其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其賬面價值為“研發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對于計稅基礎沒有明確規定。
轉讓的無形資產。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例如,某企業接受外單位捐贈的一項無形資產,取得的成本價(市場價)為200萬元,使用壽命為10年,按直線法攤銷該成本。取得該項無形資產2年后,提取了10萬元的減值準備,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取得該項無形資產2年后,其賬面價值應=200-200/10×2-10=150(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故其取得2年后的計稅基礎=200-200/10×2=160(萬元),計稅基礎160萬元與賬面價值150萬元之間的差額,在以后期間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導致應繳企業所得稅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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