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銷售比成本價低是否需要進項稅轉出?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因原材料市場價格大幅下降導致價格低于成本價,不屬于上述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企業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用于維修出租產品原材料可否抵扣進項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自產貨物用于出租,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對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于維修視同銷售的出租產品(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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