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土地攤銷年限怎么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土地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為50年,如果企業經營時間短于50年,應該如何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
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七條規定: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這一規定表明,土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其攤銷年限應當是受益年限。如果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沒有證據表明企業的經營年限將會在到期后繼續延長,則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企業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剩余經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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