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混合銷售行為運費如何處理
企業在向客戶銷售貨物時,出面委托運輸企業為客戶提供所售貨物的運輸勞務,將貨物運抵客戶要求的地點,并為此向運輸企業支付運費。
“營改增”以后運輸勞務不屬于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以上述業務不再屬于混合銷售,提供運輸應稅勞務與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應當分別繳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但如果運輸勞務與貨物銷售收入不能分別核算應當從高稅率征收增值稅。
例1、甲生產企業向乙工業企業銷售一批貨物并負責運輸,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雙方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企業收取貨物價款(不含稅)300000元,運費1300元,以上款項均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假如甲企業不在“營改增”試點范圍,則向乙企業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甲企業銷售貨物并提供運輸勞務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運費應當與貨款一并征收17%的增值稅。甲企業向購買方收取運費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352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1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189
注:300000+1300÷(1+17%)=301111(萬元)
〔300000+1300÷(1+17%)〕×17%=51189(萬元)
營改增之后的混合銷售行為有那些?
常見的有:(1)運輸行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2)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3)銷售貨物并從事安裝勞務,安裝勞務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如:銷售空調并安裝等。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行為運費如何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有些規定在營改增前是如此,但是之后不是這么回事了,本文說到這結束,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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