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需要證明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文件第二條及第五條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征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包括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開具日期、金額、稅額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
外貿企業取得《證明》后,應將《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稅額”中,并在取得《證明》的下一個征收期申報納稅時,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超過申報時限的,不予抵扣。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逾期核銷需要視同內銷征稅的,納稅人需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并在取得該證明后的下一個征收期申報納稅時,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超過申報時限的,不予抵扣。

出口需要視同內銷征稅都有哪些情況?
(一)國家明確規定出口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如有其它疑問,歡迎繼續在浙江電子口岸政務咨詢平臺上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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