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供材料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因此,作為生產商的乙方銷售自產材料(設備),如銷售鋁合金門窗等,同時負責安裝的,應就鋁合金門窗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安裝勞務繳納營業稅并開具建筑業發票。

乙方會計處理舉例如下:
例1、乙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承包甲公司綜合樓鋁合金門窗工程,結算總價款722萬元(含稅),其中自產鋁合金門窗款702萬元,安裝款20萬元。
結算時
借:應收賬款 722 貸:主營業務收入——鋁合金門窗 600
主營業務收入——安裝 2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計提營業稅金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0.6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0.6
甲方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 722 貸:應付賬款 722
相對于“甲供材”來講,“乙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設單位)與乙方(施工單位)在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時事先約定的,由乙方提供材料和建筑勞務(即包工包料)的工程。
乙供材料(設備)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的現行政策,與其生產經營方式密切相關。按生產經營方式區分,乙方可分為生產商、經銷商和建筑商三類。
乙供材料的稅務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好了,有專案乙供材料的財務處理就說這些,如果是甲供材料的財稅處理,大家可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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