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供材料的稅務處理

2019-01-07 21:1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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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供材料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因此,作為生產商的乙方銷售自產材料(設備),如銷售鋁合金門窗等,同時負責安裝的,應就鋁合金門窗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安裝勞務繳納營業稅并開具建筑業發票。

乙供材料的稅務處理

乙方會計處理舉例如下:

例1、乙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承包甲公司綜合樓鋁合金門窗工程,結算總價款722萬元(含稅),其中自產鋁合金門窗款702萬元,安裝款20萬元。

結算時

借:應收賬款  722   貸:主營業務收入——鋁合金門窗  600

主營業務收入——安裝  2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計提營業稅金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0.6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0.6

甲方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  722   貸:應付賬款  722

相對于“甲供材”來講,“乙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設單位)與乙方(施工單位)在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時事先約定的,由乙方提供材料和建筑勞務(即包工包料)的工程。

乙供材料(設備)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的現行政策,與其生產經營方式密切相關。按生產經營方式區分,乙方可分為生產商、經銷商和建筑商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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