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是什么
一、基本概念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債權人減免債務人部分債務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以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用于清償債務的資產包括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各種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二,將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而言,是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其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因此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屬于正常情況下的轉換,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二、以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一般為債務的面值或本金、原值,如應付賬款;如有利息的,還應加上應計未付利息,如長期借款等。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沖減后尚有余額的,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未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直接將該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債務重組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規定的其他收入。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基礎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入收入總額。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基礎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按照有關稅收規定,經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后,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規定是:第一,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第二,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第三,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第四,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一般性稅務處理中計稅基礎的概念來自于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債務重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是什么由會計學堂整理,如果有好的案例,大家可以分享一下,如果有問題,也可以咨詢,這是好的學習方式。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