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東借款形成的壞賬準備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l3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余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二)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三)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四)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明確,對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對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的,認定為損失。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余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
(二) 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
(三) 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
(四) 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對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決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對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的,認定為損失。
就該舉例而言,該企業的應收賬款已經逾期三年以上且借款方已經無經濟償還能力,企業應在“企業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的基礎上,認定財產損失,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原股東借款形成的壞賬準備可以稅前扣除嗎由會計學堂整理,能說的就是這些了,有些問題不是出在理論上,而是學習后卻不能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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