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但是對于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部分,不屬于實際發生的費用,能否追補加計扣除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新政策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這也是新政策的一個突破,而且手續相對簡單,履行備案手續即可。
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這是從2016年1月1日起新增的一項優惠政策。受研發費用應在預繳申報加計扣除的影響,部分稅務人員和納稅人也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追溯期產生了誤解,有觀點認為,企業2016年6月發生的研發費用未能及時加計扣除,最遲可以在2019年6月底以前追溯加計扣除。

那么,3年的追溯期限究竟該如何確認?
筆者從以下兩方面分析說明。
一是從法理上來分析。應享受而未享受加計扣除的追溯期限最遲應從匯算清繳期滿起計算3年的追溯期,而不是在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當月或當季度來計算追溯期。
二是從財務處理上來分析。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期限由會計學堂整理,政策都有時間性,所以出現政策改革時需要留意一些變動的地方,否則必然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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