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購交易的會計處理
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通常情況下售后回購屬于融資交易,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
1.發出商品時:
①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其他應付款(差額)。
②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3.購回商品時:
①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②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售后回購的會計處理遵循什么原則?
銷售商品的售后回購,如果沒有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在會計核算上不應將其確認為收入。這一做法所遵循的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一收入》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在售后回購交易方式下,對于銷售方而言,其交易行為屬于融資性質。由于銷售與回購是以一攬子方式通過簽訂回購協議進行的,因此可以將銷售與回購看做是一筆交易。回購價與銷售價的差額本質上屬于融資費用,支村的回購價格應視同償還借款,因此銷售方銷售商品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將其作為回購價的調整計入其他應付款,并在回購期限內平均攤銷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和其他應付款,在回購商品最終對外銷售時確認一次收入。
售后回購交易的會計處理上文介紹了三個步驟,一是發出商品,二是計提利息,三是購回商品,這個是從銷售方到購貨方,且銷售方沒有任何的風險的,更多關于售后回購的相關財務處理,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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