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無償劃轉資產的稅務處理
財稅[2003]184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1.資產劃轉的流轉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資產劃轉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資產劃轉除資產無償劃轉外,涉及房產、土地產群的轉移,應該征收土地增值稅。

無償劃轉資產和產權的財務處理
新會計準則未對無償劃轉的業務性質和財務確認做出認定。實務中傾向于將無償劃轉理解為追加或減少投資,為了方便操作,投資優先以資本公積的增加或減少體現,這樣不用去做工商變更。
即對于劃入方而言,同時增加資產和資本公積;對于劃出方而言,同時減少資產和資本公積。但這樣處理可能會出現劃出方的賬面資本公積不夠沖減的問題,對此實務中多數企業會先沖減實收資本,若實收資本也不夠沖減時,再沖減留存收益。這種做法理論上是行得通的,因為留存收益可以通過轉增股本或分配紅股的方式轉為實收資本。
但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或分配紅股可能涉及企業所得稅。因為若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稅負不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因此轉股應視同投資收益。
國有企業無償劃轉資產的稅務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越是復雜的問題,我們越要從基礎的問題分析開始,化整為零是解決復雜的問題的最佳方法,更多資訊請多關注。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