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預繳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是的,未按期預繳所得稅是要加收滯納金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5]593號)中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但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93號)中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因此,不按期預繳所得稅雖然不屬于偷稅行為,但仍應課征滯納金。

逾期未交稅款,一定加收滯納金?
對于未按期繳納(解繳)稅款,自納稅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相信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人員,一定都熟知這個規定。那么,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對于未按期繳納稅款,但又可以合法的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有哪些,您都知曉嗎?如果不甚了解,就看看吧,也許以后用得著。
第一種情形: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解析:對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因本屬國家的既得利益,自應收歸國庫,這一點是毫無異議的,但是如果規定允許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則既不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又會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對于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未繳、少繳稅款的,依法未征少征要補征、未繳少繳要追繳,這是稅款追繳的總原則,但為體現稅務機關承擔自身應負的責任,所以,對此情形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納稅人依法經稅務機關核準延期申報并按規定預繳稅款的,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時,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解析: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因財務處理上的特殊原因,帳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等需要延期的,依法經核準允許延期申報。
但允許延期申報不等于可以延期納稅,除因具有法定特殊困難的情形且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納稅的外,其他經稅務機關核準,允許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以保證國家應收稅款及時收繳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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