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財產損失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2019-05-07 16:2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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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財產損失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企業在不少情況下是會發生一些企業所不愿看到但是又很難絕對避免的財產損失,有些損失呢是在可接受范圍內,而且是行業慣有的事情,這損失如何做稅務處理呢,本文說說。

發生財產損失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將相關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涉及到以前曾經抵扣增值稅的,那還要作進項稅轉出處理(轉出的相應增值稅也可以列為損失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我們認為,企業不論以任何原因終止經營行為,都存在一個清算過程.在被投資方清算過程中,你單位無論作為債權投資還是股權投資,都應該參與到對方企業清算過程中的.所以,稅務機關要求你單位提供對方企業的清算資料,符合現行政策規定.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八)其他相關證明".目前,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主要由省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而且,稅務機關要求你單位提供對方企業的清算資料,屬于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可見,上述二個文件并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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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產損失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對于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資產,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企業如判斷某項資產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應當將其賬面價值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含按其賬 面價值計提的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 表明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后,應確認為財產損失。  對于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資產,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就變價 收入、責任和保險賠償的核算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別在于因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 法規定不同而產生的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資產賬面價值、折舊額或攤銷額的差異 (含因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資產由于以前期間計提減值準備及因此而產生的折 舊或攤銷額的差異),以及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此項損失計入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不同,導致在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當期計入利潤總額和 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不同。

發生財產損失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同樣的問題有些老師講解的時候就是寥寥數語,這不表明問題的簡單,問題的解決需要不少知識做支撐的,其中的邏輯需要我們換心思參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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