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企業在總公司匯總納稅行得通嗎
問:我們是一個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想在異地成立一家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如果這家異地的公司為非法人企業,那他應該在當地納稅還是應該和母公司在北京匯總納稅。
答:這里只要跨縣了,那就應該就地納稅。如果你要匯總到總機構納稅,那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方可執行。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三條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第四條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企業在總公司匯總納稅行得通嗎
如果分公司與總公司在同一縣市,由總公司統一匯總繳納。
如果分公司與總公司不在同一地區,要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預繳稅款時由總公司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分配企業所得稅稅款,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局進行預繳,年終由總公司進行匯算清繳 (具體辦法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 )。
非法人企業在總公司匯總納稅行得通嗎,多級分支機構的納稅是由關于匯總納稅的說法,那么具體的政策和實施的流程大家不一定十分清楚,歡迎閱讀本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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