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臨時銷售在納稅方面有什么規定?

2019-05-07 20:58 來源:網友分享
3166
異地臨時銷售在納稅方面有什么規定,異地經營說的是什么呢,就是非當地企業銷售,這里就有一個問題,這銷售的收入是以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來征收稅款還是在當地繳納,

異地臨時銷售在納稅方面有什么規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去異地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外地銷售的收入應回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外銷出證明和稅務登記證副本而在外地取得的銷售收入,應向銷售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否則應回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

對于臨時性異地經營不設點的,可以例外

1、國家工商總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的規定,企業法人可以在異地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只要不屬于設點經營,就無需另辦營業執照。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的規定,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

固定納稅人,需要到外地臨時經營,稅務上有何規定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異地臨時銷售在納稅方面有什么規定?

異地經營要求兩地納稅,合理嗎?

這里就涉及到了異地經營,來看看相關的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6號)的規定,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2、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無論是公司法還是稅收征管法,對于異地從事了生產、經營活動的要求都是一致的,在當地辦理公司登記,在當前五證合一的情況下,辦理了工商登記也就辦理了稅務登記。

異地臨時銷售在納稅方面有什么規定由會計學堂整理,有學員說了,這樣兩地納稅是否合理,顯然不是這么合適,也沒有繳納兩次稅的道理,具體如何,還請仔細閱讀本文。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