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所耗用自產產品就是視同銷售嗎?
公司在自建固定資產過程中,使用了公司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如半成品、產成品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理實施細則第四條和第十條規定,公司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固定資產的建造,所使用的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出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是否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不是視同銷售行為;本身就是銷售行為;必須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對方,開之前要去稅局備案,然后按銷售行為處理。具體的去稅局咨詢一下吧,反正都是要去稅局備案。

領用自產產品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不視同銷售么?
是的,09年政策變化后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領用自產產品用于動產建設的不視同銷售。
其實視同銷售里也有一條規定: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非應稅項目簡單地說是不繳納增值稅的項目,列如如果用于不動產建設,以后處置不動產時候繳納營業稅而不是繳納增值稅,這個就是非應稅項目,所以用于不動產建設需要視同銷售。同理,建造動產,以后處置動產依然是繳納增值稅的,依舊是應稅項目,所以就不視同銷售了。
固定資產所耗用自產產品就是視同銷售嗎,這里要說的是用于自建固定資產和用于建設不動產是不同的概念,后者顯然不能視同銷售,而前者是可以視同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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