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境外合法憑證可否抵扣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成本和費用,應以實際支出的合法有效憑證作稅前扣除。所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從境外公司取得發票可否抵扣進項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發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境外公司開具的發票不屬于上述票據類型,不屬于增值稅抵扣憑證,因此,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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