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屋權屬是否要承擔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四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企業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繳契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規定:“一、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企業進行分立涉及土地過戶,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企業分立中,分立企業并沒有向被分立企業支付對價,而是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業分立過程中,盡管房產與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是被分立企業并沒有獲取相應的對價,不屬于有償轉讓不動產行為,因此不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
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屋權屬是否要承擔契稅,除了契稅,還有許多其他稅種都是難點,內容多,需要系統學習,分清重要和次要點,本文僅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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