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獲獎方式取得的房屋權屬是否繳納契稅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是無償轉移,應屬于土地使用權贈與或房屋贈與,因此,《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房屋權屬轉移,哪些情形需要繳納契稅
政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土地權屬轉移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房屋買賣;
房屋贈與;
房屋交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政策解讀:
條例和細則對征稅對象進行了列舉,涉及個人房屋權屬轉移的征稅對象主要是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等。因此,個人購買房屋、受贈房屋、交換房屋等都應當繳納契稅。
為什么規定對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行為征收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對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行為征收契稅,主要原因是:第一,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需要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是一種有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第二,抵債與買賣具有可轉換性,購買方交付經濟利益后出售方交付土地、房屋權屬前,表現為單方向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與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行為發生前的法律關系完全相同。換言之,買賣行為可以分成兩個步驟完成,先由購買者交付經濟利益,形成債權;再由出售者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因此,規定對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行為視同買賣行為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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