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減免土地出讓金的,其契稅可否扣除
不能扣除。減免土地出讓金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由政府減免應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減免土地出讓金并不等于減免契稅,其計稅依據不應扣除。

減免土地出讓金——契稅相關知識
國稅【2005】4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規定,根據我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實踐中,區分兩種情況:
1、先征后返情形
這種情形下,事后減免土地出讓金的,不減免契稅。
2、直接減免情形
在直接減免情形下,需要根據未減免前土地出讓金計算契稅,換言之,契稅的計稅依據=實際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減免的土地出讓金=未減免前的土地出讓金。
出讓金減免契稅需全額繳嗎
以下情況可免征契稅: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重新承受土地的;3、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項目開發的;4、財政部或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減征、免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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