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是否征收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五條規定: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例如地震新建房)
4.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法律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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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