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股權涉及的土地、房屋是否需繳納契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九條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因此,股權轉讓,轉讓的是公司股東持有的股權,未發生土地權屬變更。所以不征契稅。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本通知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本通知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轉讓股權后的公司名下房產更名是否征收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財稅[2008]175號文件第二條中規定的股權轉讓,僅包括股權轉讓后企業法人存續的情況,不包括企業法人注銷的情況,在執行中應根據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的登記認定,即企業不需辦理變更和新設登記,或僅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該條,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該條,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征收契稅。”
對所述情況而言,企業進行股權轉讓后僅辦理了變更登記,土地、房屋權屬仍為原公司所有,并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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