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婚前房產離婚前分割給對方繳納契稅有何依據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婚前男方單獨所有的房產,在離婚時能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
根據契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離婚后將婚前男方單獨所有的房產(男方個人房產),過戶給女方,屬于贈與房地產行為,應當繳納契稅。主要資料應包括個人身份證件、產權證書、贈與協議或者贈與公證書等。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契稅征收機關。 至于在離婚時能不能將婚前男方單獨所有的房產作為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問題,這個應當咨詢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
2008年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32條規定:“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即過戶登記)。房屋共有是數人共同地作為全部房屋的所有人;共有房屋分割后,無論是變成全部房屋一人所有還是各部分房屋由數人分別所有,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均發生了變化,所以應當辦理的是所有權轉移登記。至于契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有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個人婚前房產離婚前分割給對方繳納契稅有何依據,有關稅務依據其實還是好找的,大家如果是想方便的話,可以鎖定我們的稅務欄目,有問題也可以及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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