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出分配決定的股利如何扣繳個稅?

2019-05-18 19: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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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做出分配決定的股利如何扣繳個稅,個稅法中自然是由這方面的規定,境內境外都有關聯,本文從稅法依據和案例的分析講解這個問題,讀完后有問題大家還可以在問答區討論。

已做出分配決定的股利如何扣繳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等個人所得應交納個人所得稅。關于這部分所得的扣繳義務,第八條規定: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如何履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這條規定中所說的支付,其表現形式可以為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或者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向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股東分配股息、紅利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案例】 A公司2013年1月3日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研究決定,向六名自然人股東分配股利1 200萬元,根據會議決定,該公司作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 200

貸:應付股利———各股東 1 200

2013年1月10日,根據股東要求,公司財務扣除了上述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后,將剩余款項分別打入六名股東的個人賬戶。同時作了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付股利———未分配利潤 1 200

貸:銀行存款 96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40

2013年2月15日前,該公司將扣繳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款申報繳納入庫,并作了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40

貸:銀行存款240

在上述案例中,股東以現金形式取得了股息、紅利,A公司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履行了相應的扣繳義務,是符合《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股息分配不會那么順暢。

已做出分配決定的股利如何扣繳個稅

未分配利潤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問題研究

持續擴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是改革開放以來累積而成的重要社會矛盾,已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重要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也明確要縮小收入和財富分配差距,并具體指出要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存在應稅收入包括不全、費用扣除制度不完善(包括免征額設定欠妥)、稅率結構不合理計征模式落后等諸多問題,弱化了其收入調節功能的發揮。本文研究的內容是企業所得稅后歸屬于投資者個人的未分配利潤延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稅法關于這種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屬于收付實現制,而非權責發生制。根據這一規定,個人投資于除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后歸屬于個人的未分配利潤應否征稅問題,既涉及對這部分所得應否根據個人所得稅的本質要求加強收入調節問題;也涉及不同所得項目之間、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同納稅人之間的納稅公平問題;甚至會被用來人為地推遲收入實現而成為逃避稅收的漏洞;并且還會扭曲企業利潤分配決策、投資規劃、股權轉讓等決策行為。

已做出分配決定的股利如何扣繳個稅的講解供大家參考,具體的情況遠不是這么簡單,就如本文中的一個案例一樣,大家如果有自己的工作問題是可以咨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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