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習生支付人身意外傷害險可否稅前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第一條“職工薪酬的范圍”指出,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同時規定,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也屬于職工薪酬。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企業為實習生購買的保險如屬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可在稅前扣除,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給員工購買的意外險不允許稅前扣除嗎
給員工購買的意外險是否稅前扣除要看情況。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36條有明確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2.企業為高危作業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以及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可以稅前扣除。但為其他職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意外醫療險及意外門診險,不能稅前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和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列入稅前扣除范圍。
4.《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為實習生支付人身意外傷害險可否稅前扣除如上,以上種種說法皆由會計學堂整理,有些依據不一定十分準確,如果你發現了不對經的地方,可以反映或是直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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