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服務出具行政事業收據是否符合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同時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根據上述規定,保安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務,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應開具服務業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而出具的行政事業收據不符合規定,銀行有權拒收。

怎樣的收據才具有法律效力?
收據書寫的基本要求
一個完整的收據,通常應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體稍大。標題的寫法有兩種。
一種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寫上“收據”或“收據”字樣。
另一種是把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為標題,而正文從第二行頂格處接著往下寫。如用“今收到
”、“現收到”、“已收到”作標題。
(二)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據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三)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
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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