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
(1)對于一般企業來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比例部分,準予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廣告費計算扣除限額的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
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比例部分,準予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除煙草企業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得扣除外,其他企業廣告費超過扣除規定限額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區別
企業的廣告費應該記入銷售費用——廣告費。
銷售費用:屬于損益類賬戶,用于核算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企業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等。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銷售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賬戶期末結轉后無余額。
而業務宣傳費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對外發放宣傳品,業務宣傳資料等。例如:公司宣傳資料的印刷費等開具的發/票。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財稅〔2017〕41號《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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