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住房補貼能計入工資總額在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住房補貼或者交通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若單獨發放的,則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案例
公司擬對邊遠地區的員工發放住房補貼,請問這部分補貼在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
答:(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伙食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2)貴公司對邊遠地區的員工發放住房補貼屬于職工貨幣性福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職工住房補貼能計入工資總額在稅前扣除嗎就講述到這,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是該問題的答案,上文的內容足以說明該問題,不過工作的一些細節不是那么容易分析,大家可以問問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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