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復核人一定要填嗎

建議是最好寫上。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二條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上述規定,發票管理制度上并未明確要求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列明開票人、復核、收款人名稱,但建議企業從完善內部管理,避免稅收風險角度,如實填寫開票人員、復核、收款人姓名。
發票復核人承擔什么責任 問
具有審核票面金額、核實實際經濟業務事項、貨款落實及增值稅開具復核等責任,如果是虛開發票的話開票人和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等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在實際業務中,并不單獨區分復核人,開票人的責任,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和在業務中的作用和表現來確認各自的責任。 答
發票復核人一定要填嗎 問
建議是最好寫上。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答
發票復核人可以不寫嗎 問
可以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答
發票復核人和開票人是否可以一個人 問
對于發票上的“開票人”和“復核人”能否是同一個人,稅務上沒有要求,但是從內控管理的角度,“開票人”和“復核人”應該是不同的人,否則就起不到復核的作用,特別是收到一些對于企業來說比較大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人”和“復核人”最好不要是同一個人。 答
發票復核人可以不寫嗎 問
發票復核人是需要填寫的。 發票上面有的信息,必須一次填寫完整。發票上面只要有填寫收款人和復核人的地方,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就需要填寫完整。不僅如此,企業在填寫發票的相關信息時,一定要保證信息的真實性。 答
發票上的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是否一定要填寫?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答: 發票上的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必須填寫,并且不能是同一個人。開票人是開具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復核人是對發票信息進行審核的單位或個人,收款人是收取發票金額的單位或個人。這三者的職責不能由同一個人來實施,因為這樣會導致發票信息沒有被及時審核、核對,從而可能出現發票信息不真實的情況。 拓展知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條例》,發票上需要注明開票人、復核人和收款人,并且要求發票完整性,以及開票人、復核人和收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 例子:某公司在開具發票時,需要有一名財務人員作為開票人,另一名財務負責收款,還有一名負責復核,這三者不能是同一個人。
發票復核人怎么填寫
答: 同學您好,復核人按企業實際負責該項業務的員工姓名填寫即可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第一次開票,發票下方收款人和復核人填誰呢?復核和開票人能否是一個人呢?
答: 復核、開票應當分別。收款人一般可以是出納,復核人可以以財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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