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賠償款如何納稅

賠償是對受損失方的經濟、財產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按照賠償性質的不同,在納稅上也各有不同。
1、國家賠償的納稅規定。國家賠償是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而按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又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國家對當事人的損失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2、民事賠償的納稅規定。合同違約賠償是民事賠償的主要形式。在賠償的范圍上,不僅包括直接損失,同時還包括當事人的間接損失。《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人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增值稅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因購買方違約支付的違約金一同并入銷售額中依法征收增值稅。至于購銷過程中因銷售方違約而支付給購買方的違約金,因購買方不存在銷售行為,當然無須繳納銷項稅額;而且違約金并非銷售方給予購買方的價格折扣,并不影響購銷業務標的物的價款、數量等,因此也無須做進項稅額轉出。
3、保險賠償的納稅規定。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根據與保險人所簽訂的合同,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所遭受損失的賠付。《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因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運輸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發生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