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是什么意思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是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則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則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如未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進行推定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老師,票據的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有哪些,謝謝
答: 你好,票據記載事項具體包括: (1)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③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得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等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3)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
絕對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有什么區別嗎
答: 你好,學員,絕對記載事項,是一定要記載的 相對記載事項是可以不記的,后期可補的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支票的收款人是基本當事人,但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又不是必須記載事項,這是啥意思啊?
答: 您好 是支票的收款人可以授權補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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