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期限要約可以撤銷嗎

附有期限的邀約不可以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老師這個怎么是叫新要約,有時間規定有期限不是叫不可撤銷嗎那怎么叫新要約
答: 同學您好!有時間規定有期限的是不可撤銷,但是乙的答復沒有在規定時間到達,要約就失效了。所以屬于新要約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要約撤銷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要約人不得以對話方式作出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 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已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C.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到達受要約人 D.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的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
答: A選項A: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效力待定是看追不追認,可撤銷是可以撤也可以不撤。他們有什么聯系嗎?
答: 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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