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指什么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名冊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公司登記的事項保持一致,
股東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指的是股東轉讓股權后,應當及時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保持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之間的一致性。如果未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則公司、轉讓人等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過受讓出資或認購增資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后,如果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不能因此主張該第三人的股東資格無效。
注意,這里的第三人沒有是否善意的情況,不用考慮這個問題。
什么叫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答: 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是指那些并未登記在合同當中的其他人,其在此合同當中所承擔的義務就是不得對雙方的善意行為做出任何抵觸的抗辯。也就是說即使未登記在合同當中,但這個第三方仍然受到合同雙方的制約,需要遵守合同中的約定,不得使用善意的抗辯對雙方的行為做出抵觸的反應。 例子:若A簽訂了一份合同,規定A必須按規定日期向B支付貨款,但是C是A、B均未登記在合同當中的第三方,因此C不能對A拖欠貨款的行為采取抗辯,而只能等待A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動產浮動抵押:一個是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一個是無論是否登記都不能對抗正常買受人。 換一句話說:登記抵押后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不能對抗正常買受人?
答: 您好,這個前面要加上 浮動抵押才對,因為 浮動抵押在最開始不知道有哪個財產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動產以交付為公示原則?為什么又說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交付了不是才設立嗎?
答: 動產以交付為公示原則是指,動產的取得、轉讓、抵押等權利的變更,應當以實際動產交付為前提,以公開公示的方式加以公告,才能對他人產生效力。而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簽訂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因為抵押權設立時可以不必等到動產交付,而只要簽訂抵押合同就可以認定抵押權已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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