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票據權利期限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出票日期填寫要求是怎樣的 問
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答
電子承兌票據提示付款待簽收是什么意思 問
商業承兌匯票提示收票待簽收,就是需要企業進行簽收的意思。一般出現在電子承兌匯票上面。其操作流程為,提示承兌申請(出票人操作)電子票據→承兌業務→提示承兌申請→查詢→按筆查詢→查詢→選中對應票據→查看票面信息→票據狀態為“提示承兌待簽收”,等承兌人簽收。 答
已經背書轉讓的電子票據如何查詢轉讓記錄 問
打開企業網銀,在企業網銀的操作界面中,找到票據業務,并點擊進入票據業務。 在操作界面上,找到電子商業匯票,點擊進入電子商業匯票。 在打開的操作界面中,找到背書模塊,點擊背書模塊旁邊的小三角,點擊申請進入。 答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有哪些 問
1、轉賬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以上票據可以背書轉讓。 2、凡填明""現金""字樣的匯票、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3、任何商業票據,單證都能背書轉讓,除非在開出票據時,額外在上面打上不可背書轉讓的字樣。 答
票據貼現會計分錄是什么 問
貼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財務費用—利息。 票據到期,當出票人向銀行兌付票據和利息時: 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票據。 答
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期限是多久
答: 同學您好,支票的有效期是10天,支票的有效期,就提示付款期限而言一般為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老師,票據的付款期限是票據的權利時效期限嗎?
答: 是 票據權利時效期,是指票據在時效期內票據權利人可以享有票據權,超過這個時效,票據權利人就不再享有票據權利,即不得再向任何人提示付款;其票據權利消滅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老師,銀行支票的追索的期限是票據出票起6個月,那么D向C行使追索權,C正好6個月清償了債務,那么他向B追索時效是自清償債務起重新開始算3個月,還是說直接票據權利失效了?
答: 追索權的票據時效 1、期間6個月的時效,適用以下二種對象 (1)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支票是委托證券,出票人對持票人承擔保證從付款人處獲得付款的責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無付款請求權。在支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追索權。《票據法》第17 條第1款第2項所指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追索權,時效期間為出票日起6個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內不獲付款時,應當盡快行使追索權,使支票關系當事人的財產關系處于確定、安全的狀態,為有力促使持票人盡快追索,票據法將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權時效期間,定為較短的6個月時間。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票據以背書轉讓方式進入流通狀態之后,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最初背書人(也叫“第一背書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書人、被背書人或者持票人之間,形成“前手、后手”關系,各國票據法上都規定,前手對后手承擔擔保責任,保證轉讓的匯票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轉讓的本票和支票能夠得到付款,否則,后手或持票人對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37條、第68條、第81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規定。持票人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超過6個月時效期間的,追索權消滅。 2、期間為3個月的時效,僅適用于再追索權 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再追索權,是經其他票據權利人追索而清償了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取得票據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為追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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