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理負債的會計處理是什么

受托代理負債的會計處理一般是:
(1)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受托代理資產時,應當按照應確認的受托代理資產的入賬金額,
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2)民間非營利組織轉贈或者轉出受托代理資產,按照轉出受托代理資產的賬面余額,
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貸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3)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的受托代理資產如果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可以不通過“受托代理資產”科目核算,而在“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下設置“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即在取得這些受托代理資產時,
借記“現金-受托代理資產”、“銀行存款-受托代理資產”、“其他貨幣資金-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在轉贈或者轉出受托代理資產時,
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現金-受托代理資產”、
“銀行存款-受托代理資產”、
“其他貨幣資金-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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