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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條款是國際貿易現匯結算中,信用證條款中關于償付票款辦法的具體規定。一般包括:(1)議討行或付款行。如與開證行無直接帳戶關系,則向開證行指定的第三家銀行,即償付行索償。(2)開證行在議付行或付款行開有帳戶,由議付行或付款行在代付貨款后即直接借記開證行有關帳戶。(3)若議付行或付款行在開證行開有帳戶,則由開證行在審單相符條件下貸記議付行或付款行帳戶。按照國際慣例,議付行或付款行在向開證行或償付行以函電索償時,必須列有"明白聲明",即在索償函電中明確表示"審單相符且單據已按信用證規定寄給開證行或其指定人。"特別在電報索匯情況下,一般是憑電索付款在前,單據后到,付款后若開證行收到單據發現單證不符,則根據索償函電中的"明白聲明"向議付行或付款行追索票款,而與償付行無關。因為償付行只是接受開證行委托,僅憑議付行或付款行的索償函電代開證行付款而不是憑單據付款,償付行唯一應負的責任,是它代償付的金額和償付的時間均不能超過開證行委托償付通知書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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