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飲企業在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為什么屬于混合銷售?餐飲服務是屬于服務業,銷售煙酒也是服務業嗎?
答: 您好,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像你的情況,向同一個顧客收取費用,既包括餐飲費也包括煙酒費,餐飲屬于提供生活服務,煙酒屬于貨物銷售,所以符合混合銷售的規定。 為您提供解答
餐飲公司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又銷售煙酒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
答: 提供餐飲服務,同時銷售煙酒飲料是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典型的混合銷售就是一項交易中即有服務又有貨物。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餐飲企業在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銷售?
答: 你好!現在沒有混合銷售了。都是兼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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